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服务本市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服务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建设、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企业为主体,以需求为基础,以项目为纽带,柔性引进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人才智力资源,按照市场机制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是高端人才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引导鼓励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以多种形式参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开展多元化合作,为建站单位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工作内容
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产业及建站单位发展的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先进技术成果,合作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助建站单位培育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
(四)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通过院士专家或其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协助建站单位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等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 建站条件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关联企业不支持重复建站。
(二)建站单位运营状况良好,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或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三)建站单位具有明确的建站目标和技术创新项目,建站目标、项目内容、领域须与建站单位的业务领域一致或相关。
(四)建站单位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两院院士或同等水平外国专家签订3年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共建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项目,院士及其团队直接参与项目开发并有明确的科研职责分工。
(五)建站单位具有研发机构或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建站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管理、服务规范,具有与院士专家团队合作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站单位可优先建站:
1.建站单位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建站单位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载体。
3.建站单位正在承担国家或天津市重大项目。
4.建站单位建有科协组织。
第六条 建站程序
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根据申报情况择优批复,统一授牌,申报和批复程序:
(一)根据年度建站申报通知,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填写《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经各区科协或申报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按期推荐至市科协业务主管部门。
(二)市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议确定择优比例和建站对象。
(四)市科协公示、批复、授牌。
(五)按照统一部署,参加中国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
第七条 运行管理
(一)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建站同时须制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按年度编制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落实项目科研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不少于10万元,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管理人员,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好科研和院士专家团队生活服务工作。
(二)进站院士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
(三)建站单位每年年初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并在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四)根据中国科协统一部署,按照年度认证通知,建站单位及时登陆中国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进行年度数据更新报备。
第八条 市科协每年根据建站单位在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建设系统上报备的数据及市科协绩效调查填报的信息,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达标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择优推荐中国科协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考核不达标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责成限期整改。
第九条 取消建站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建站资格:
(一)在建站申报、评审、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建站单位或进站院士专家团队申请撤消。
(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且在一年内未续签、又未新签《院士专家工作站共建协议》。
(四)未按《院士专家工作站共建协议》开展相关项目(课题)研究或开展实质性工作。
(五)未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网上认证或无故不参加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数据更新报备、绩效考核或绩效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 取消建站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于再次申报建站并获通过的,不再给予建站资助。
第十一条 建站单位名称、法人、进站院士、合作内容、院士专家工作站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变更须在变更45日内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协企事业部负责解释。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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