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壮大我市科技领军人才队伍,推进我市战略科学家梯队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市级最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天津市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是我市最高学术技术称号。
第三条 项目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科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杰出人才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具有中国国籍,原则上为正式受聘于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在编科技人员;
3.具有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师德师风),坚守科技伦理,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身体健康。
(二)业绩成果条件
在基础研究领域或工程科技领域有深厚造诣,取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的创造性研究成果,有重大发明创造,有潜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十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内外相应水平奖项;
2.五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获得过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或国内外相应水平奖项;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等;
4.其他相应水平的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重要科技成果持有者等。
第五条 杰出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人左右。
第六条 推荐渠道。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单位、本系统的申报人选,其中有科协组织的单位由科协组织配合做好推荐工作;各区委人才办推荐本区内的申报人选,区科协做好配合;市科协所属各科技社团推荐本学科、本领域的申报人选。
第七条 确定候选人。申报人选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将推荐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协。市科协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
第八条 评选。按照基础研究领域、工程科技领域,分别履行以下评选程序:
(一)通讯评审。聘请相关领域院士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就候选人成熟程度进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进入小组评审人选。
(二)小组评审。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答辩,聘请院士专家对人选进行讨论评议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进入集中评议人选。
(三)集中评议。组织院士专家对人选进行集中评议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入选者建议人选。
第九条 确定人选。对建议人选进行廉洁自律情况审查后,市科协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并对审定的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市委人才办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杰出人才人选。
第十条 支持政策。
(一)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杰出人才每人200万元一次性专项支持经费(数学和管理科学领域每人一次性资助140万元),用于科研攻关、教育培训、合作交流及团队建设等;每年资助杰出人才每人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学术科研活动。项目评审完成后,由市科协将资助经费报市委人才办审核批准,市委人才办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划拨至市科协,再由市科协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
(二)杰出人才培养期为5年,培养期结束之后不再享受资助。
(三)对于根据《天津市实施杰出人才培养项目暂行办法》(津党厅〔2016〕42号)评选出的前三批天津市杰出人才,仍按照原资助标准给予支持。定期开展评估,全部培养过程连续不超过7年。
(四)优先支持杰出人才参评国家级科技奖项,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工程。支持杰出人才参选两院院士。
(五)引导支持杰出人才围绕我市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科技设施建设,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的联合攻关与应用开发。
(六)支持杰出人才通过在学术团体兼职、举办学术会议、宣传科研成果等方式,提升学术影响力。
(七)杰出人才在我市变更用人单位的,经本人及新用人单位申请,按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剩余的项目资金可转至新用人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杰出人才培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不再保留天津市杰出人才称号。
(一)不再具有中国国籍的;
(二)调离天津市的;
(三)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其它影响杰出人才开展工作的情形。
对于培养期内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发生违反廉洁纪律要求或触犯国家法律、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师德师风、背离科技伦理等情况的,撤销天津市杰出人才称号。
培养期内不再保留或撤销天津市杰出人才称号的,不再享受项目资金支持,将项目结余经费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应落实培养主体责任,为杰出人才配备科研助理,在项目合作、实验室建设、构建工作团队、对接专家等方面提供跟踪服务。积极推荐杰出人才到全国学会、高水平科技期刊或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做好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杰出人才所在单位须准确掌握杰出人才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及时向市科协报告有关变动调整情况。
第十三条 培养期结束后,市科协负责组织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杰出人才培养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