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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2024-12-06 10:26:25   编辑:岳桐树

  第一条  为造就规模宏大、具有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后备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青年科技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选拔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潜心研究、深入探索,培育一批有望在世界科技前沿取得突破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项目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科协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青年科技人才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0人左右,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每年选拔15名左右不超过43周岁(含)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层次,每年选拔35名左右不超过38周岁(含)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有望成为所属学科领域国内一流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层次,每年选拔50名左右不超过32周岁(含)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有望成为我市所属学科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五条 项目主要培养对象为自然科学领域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三个层次人选均独立申报,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培养层次。获得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的、已经入选过国家或我市相应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一般不作为推荐对象。处于培养期内的天津市青年科技人才不作为本项目其他层次的推荐对象。

  第六条 候选人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严守科技伦理、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师德师风)。

  (二)具有中国国籍,应为正式受聘于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在编科技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青年科技人才一般不超过43周岁(含)、38周岁(含)、32周岁(含),女性或医学领域青年科技人才年龄可放宽2岁。

  第七条 推荐渠道。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单位、本系统申报人选,有科协组织的单位由科协组织配合做好推荐工作;各区委人才办与区科协共同推荐本区内的申报人选;市科协所属各科技社团推荐本学科、本领域的申报人选。

  第八条 确定候选人。各推荐单位根据申报当年各层次申报分配名额,择优遴选推荐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将推荐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协,经审核后确定为候选人。

  第九条 评选。三个层次的青年科技人才分别履行以下评选程序:

  (一)通讯评审。按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就候选人科研实力、成长潜力及工作平台支撑能力等指标进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进入小组评审人选。

  (二)小组评审。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答辩,邀请专家对人选进行讨论评议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进入集中评议人选。

  (三)集中评议。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集中评议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入选者建议人选。

  第十条  确定人选。对建议人选进行廉洁自律情况审查后,市科协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并对审定的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市委人才办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项目人选。

  第十一条 支持政策。

  (一)市人才发展基金分别给予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青年人每人每年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专项资助,三个层次青年人才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连续支持3年。项目评审完成后,由市科协将资助经费报市委人才办审核批准,市委人才办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划拨申请,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划拨至市科协,再由市科协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

  (二)专项资金由项目入选者自主支配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入选者开展科学研究、组建实验平台、发表学术论文、组织学术交流、加强团队建设、参与国内外进修等方面。入选者所在单位认真做好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三)项目入选者在我市变更用人单位的,经本人及新用人单位申请,按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剩余的项目资金可转至新用人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培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不再享有项目资金后续支持,并将项目剩余经费退缴市财政局。

  (一)不再具有中国国籍的;

  (二)调离天津市的;

  (三)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发生违反廉洁纪律要求或触犯国家法律、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师德师风、背离科技伦理等情况的;

  (五)其它影响科研工作开展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入选者所在单位应履行对项目入选者的培养、使用、激励主体责任。要在实验平台搭建、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对项目入选者予以适当倾斜。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为项目入选者提升科研能力提供精准支持,帮助他们取得突出业绩。同等条件下,在承担课题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出国培训进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推荐任职、各类重要奖项评比推荐等工作中,优先考虑项目入选者。入选者所在单位须准确掌握项目入选者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及时向市科协报告有关变动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科研导师和产业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入选者需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产业领域,选择科研导师和产业导师,并与导师合作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有机衔接,促进人才培养和产业创新的有效贯通。

  科研导师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在科研方向选择、科研攻关能力、科技视野拓展等方面对入选者予以指导。产业导师由相关领域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或管理人才担任,在行业发展方向、产业技术创新、国内外市场需求等方面对入选者予以指导。项目入选者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双导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培养期结束后,市科协负责组织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津人才〔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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