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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8-08-01 16:47:00   编辑: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关于“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定位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的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项目对接。

  第八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

  第九条 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创新创业,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重点推动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社区居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提升,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科学普及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六条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联系、服务和管理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促进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发展。

  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吸收市级学会为团体会员。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吸收区、县级学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规定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会,区、县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和各自实际,制定发展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会员日。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的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四、选举产生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选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产生。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科学顾问和外籍专家顾问。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二、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本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承担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退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本学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一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二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十三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区、县级学会申请加入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承担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区、县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区科学技术普及组织。

  第四十四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层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院校、功能区、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或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六条 成立基层组织,一般应向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市管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驻津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可以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同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的基层组织审批所属单位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并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功能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并会同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八条 基层组织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任务,执行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取消其基层组织资格。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天津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级学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业、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依法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划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徽

  第五十九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中凡需显示会徽,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天津市科协。其英文全称是TIANJI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TAST。

  第六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六十三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基层组织章程。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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