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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
2018-10-30 09:39:28   编辑:

  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

  (2009年6月26日实施,2011年8月12日修订)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国家和天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贡献力量,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设立并实施天津青年科技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心系祖国、自觉奉献”的爱国精神,“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与学风;

  (二)科技成果以在国内做出为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天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男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第四条  获中国青年科技奖而未曾获天津青年科技奖者,如符合《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的获奖条件,不需经过评审,不受获奖名额限制,直接授予天津青年科技奖。

  第五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设提名奖,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十名。

  第六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渠道:

  (一)市委各部委干部部门,市政府各委、局、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推荐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候选人;

  (二)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共同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候选人;

  (三)天津警备区政治部、武警天津市总队政治部,分别组织协调推荐驻津各部队、武警部队各单位的候选人;

  (四)市科协所属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与相关单位联合或单独推荐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候选人;

  (五)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第七条  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工作委员会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共同组成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主席若干人,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著名科学家担任。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天津青年科技奖的评选组织和表彰工作,审议、修改《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审核评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

  设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进行复评。

  (三)学科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兼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另有评审组成员若干人,由本组所涵盖学科领域同行专家担任。学科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

  (四)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协。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天津青年科技奖评审条例实施细则》,受理推荐、组织评审、表彰颁奖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推荐。各推荐单位选拔、确定候选人,并将有关推荐证明材料报送至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审。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的推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推荐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进入初评。

  (三)初评。各学科评审组对本组候选人进行评议,投票推选出复评人选。

  (四)复评。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组评选出的复评人选进行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推选出入选者建议人选。

  (五)审核。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对入选者建议人选进行审核,合格者为天津青年科技奖入选者。

  (六)公示。在公众传媒和入选者工作单位对天津青年科技奖入选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批准。公示无异议者报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举行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并在媒体广泛宣传获奖者的优秀事迹。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为加强对优秀人才的举荐与培养,根据《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从天津青年科技奖获奖者中择优推荐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

  第十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的原则。为维护天津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天津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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