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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
2018-10-30 09:38:48   编辑:

天津市实施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杰出人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是我市设立的顶尖人才培养计划,天津市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是市级最高学术技术称号。

第三条  杰出人才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性基础研究或工程科学技术领域享有盛誉,取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的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有重大发明创造,能够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近5年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国内外相应水平奖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内外相应水平奖项;

(三)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称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或获得相应水平荣誉称号;

(四)在国际著名学术组织担任或曾经担任重要职务。

第四条  在津两院院士不参加杰出人才评选。

第五条  杰出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人左右。

第六条 推荐。杰出人才候选人推荐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也可推荐。被推荐人选应填写《天津市杰出人才候选人推荐表》,并附近5年来的代表性著作、论文、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引用、评价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初选。主管部门、学会、协会对所推荐人选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天津市杰出人才候选人推荐表》及附件材料报市科协。

第八条  审核。市科协根据杰出人才标准和条件对初选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第九条  评选。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函评。将有效候选人材料按专业领域分组,在全国聘请相应专业的两院院士进行函评,就候选人成熟程度提出意见。

(二)组评。由5—7名专家组成相应专业领域评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讨论评审和无记名投票,按照候选人得票顺序和各领域应选名额1∶2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

(三)大会评议。聘请两院院士和有关业内专家组成评议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获得赞同票数超过实际投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依次入选,至应选名额满额为止。

第十条  决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当选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杰出人才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支持政策。

(一)一次性给予杰出人才每人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专项支持经费,用于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合作交流及团队建设等;每年资助杰出人才每人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学术科研活动;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津贴。

(二)优先支持杰出人才参评国家级科技奖项和荣誉称号,申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工程。

(三)杰出人才聘请来津进行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的外省区市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可直接聘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

(四)杰出人才邀请国内外院士专家来津参加高水平学术论坛、年会等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活动经费50%的支持。

(五)杰出人才科研项目本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六)杰出人才承担科研项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七)杰出人才参加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其因公出国(境)批次数、人数、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审批。

(八)杰出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每年与院士专家一起参加学术休假活动。

第十二条  对杰出人才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对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离天津市、年龄超过65周岁、当选为两院院士的,不再保留天津市杰出人才称号;对于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处理等行为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天津市杰出人才称号。

第十三条 建立天津市杰出人才信息库,搭建服务共享平台,实行杰出人才一人一策、一人一档,明确主管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对杰出人才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市领导联系机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每人联系1—2名杰出人才,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院士联系机制,按照专业对口原则为杰出人才聘请1名院士指导学术科研活动,对联系对象入选两院院士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指导院士“津门特殊伯乐奖”。

第十五条 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由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予以资助。资助内容包括杰出人才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合作交流及团队建设、开展学术科研活动的经费及生活津贴等。

第十六条  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市科协负责杰出人才评选等具体工作;市科委负责为杰出人才申报国家科研项目提供帮助,支持申报国家和市科学技术奖励等事项;市教委负责落实杰出人才团队引进人才子女的入学入托等事项;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支持经费;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杰出人才团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综合服务事项;市公安局负责杰出人才团队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等事项。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在工作、生活、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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