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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部门预算
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办法》的通知
2019-02-22 10:43:27   编辑:

市科协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规定,结合市财政部门关于做好市级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2月19日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规定,结合市财政部门关于做好市级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市科协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二、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具体时间以市财政部门当年批复部门预算日期及文件要求为准。

  三、公开形式

  通过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门户网站的预算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并永久保留。

  四、公开内容

  (一)部门预算。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内容全部公开,包括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同时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对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单独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和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一并公开。

  (二)“三公”经费预算。除涉密信息外,公开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若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时,相关说明和表格若无内容,也应当列出空表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预算公开主体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公开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内容,一经公开要永久保留,不得修改或删除。

  (二)加强审查,依法公开。市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各单位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可能出现的社会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预算公开是各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金额、支出科目,参考预算公开格式据实编制说明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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