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学会内部治理规范化,市科协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科协所属学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12月9日
天津市科协所属学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学会内部治理规范化,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8号)中关于实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的有关要求,结合市科协所属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是学会负责人担任学会职务前,按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有关规定,以及担任科技社团应具备的条件,向社会公告本人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科技工作者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
第二章 公示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公示对象:新成立学会的拟任负责人;学会因换届、增补等原因调整的拟任负责人。
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市科协负责学会拟任负责人的公示工作,由学会提供公示具体内容。
第六条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拟任职的学会名称及拟任职务等。
第七条 学会应按照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推选合格候选人。
第三章 公示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经市科协批准新成立的学会,筹备组确定拟任负责人名单后,向市科协提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会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的,学会履行民主程序后,向市科协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市科协对拟任负责人人选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渠道为市科协网站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内容应做到格式统一、要素完整。如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作说明并进行适当处理后公开。公示过程中,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接到异议实名反映或投诉举报的,由市科协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复核。对于查证属实、违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其作为拟任人选,由学会重新提出拟任负责人人选,按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市科协向学会通报公示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未接到异议实名反映或投诉举报,以及调查复核不属实的,学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学会应在履行选举程序前,按照上述程序,完成拟任人选的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天津市科协负责解释。各学会可结合本会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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