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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
组织通则(试行)
(2019年9月23日天津市科协第八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0-11-12 09:54:22   编辑:岳桐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及国家和天津市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文件,为规范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市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市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市级学会是按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市级学会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平台型、枢纽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级学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市级学会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天津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天津经济社会发展。

(四)大力推进全域科普工作,提高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积极参与科技周、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等系列活动,举办科普讲座、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打造特色鲜明、群众受益、广泛认可的市级学会科普服务品牌。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天津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富有天津特色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和本市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开展社会团体科技奖励,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化和全国性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科技人才来津创新创业发展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需要,在重点领域自愿联合,组建非法人的学会联合体,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原始创新,提高会员凝聚力和学术权威性。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在登记成立市级学会时,申请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主要业务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学科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0个,个人会员应达到会员总数的70%以上;

(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经常性开展活动,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六)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且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九)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市级学会发起者向市科协提交申请,经市科协研究通过后,作出成立批复。

第七条  自接到市科协同意成立市级学会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市科协审批。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市科协相关部门备案,会后及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八条  对于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是市科协的科技社团,经申请可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市科协。有关变更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研究通过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九条  市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成为市科协的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

(三)负责人应在相关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普及的能力;

(五)有常设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七)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应主动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吸纳我市从事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的各类社会团体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扩大市科协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的覆盖面。

第十条  申请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的主要程序包括: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向市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接纳为市科协团体会员,发放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三)获得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和有关资料;

(四)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开展相关活动;

(二)接受市科协的领导;

(三)执行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三条  市级学会脱离与市科协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脱离手续。

第十四条  科技社团退出市科协团体会员,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交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退出。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级学会应向市科协备案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证、会徽;

(五)理事、监事信息;

(六)党组织信息;

(七)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应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七)市科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和公开信息向市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节 监管与处罚

第十九条  市科协加强对市级学会的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市级学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负责人、责令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照要求进行纠正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申请退出市科协团体会员或脱离与市科协业务主管关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工作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或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等处罚:

(一)内部存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二)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三)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市科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四)团体会员给予警告处分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市科协研究并报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五)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科协将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学会接受处罚情况,市科协将向市级学会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学会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市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员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市级学会组织的主体,应占全体会员总数的70%以上。

第二十五条  承认市级学会章程,符合市级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市级学会会员。

学会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内相关学科领域的在读研究生。

有条件的市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市级学会自行确定。

(二)单位会员。与市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及国际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相应学会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通过,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应当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行会员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其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会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市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数量在100名(个)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举荐,具体举荐方式由理事会研究通过。会员数量在100名(个)以上300名(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0名(个)以上500名(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0名(个)以上1000名(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0名(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涉及换届和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市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  市级学会换届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根据需要,理事人数多于50人的市级学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四十二条(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代表)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成员中有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学会负责人提议,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调整市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市级学会理事会应建立党组织,并受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四节 监事会(监事)

第五十条  市级学会要设立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不参与表决;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履职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履行学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五十三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按要求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五十五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担任,并按要求到市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会长)原则上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五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七条  学会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提议,市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八条  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市级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他党员干部在市级学会兼职的,应征得本单位同意。

第五十九条  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市级学会兼职,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六十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六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为市级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并获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市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六十二条  办事机构是市级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六十三条  办事机构所在的支撑单位应当为市级学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向市科协报告。

第六十四条  办事机构所在的支撑单位应加强与市科协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市科协履行对市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工作职责,协助推进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

第六十五条  办事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保障市级学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文件管理、财务管理、活动组织、机构管理、信息公布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七节 分支机构

第六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市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市级学会的组织基础。

市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据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市级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市级学会承担。

第六十七条  市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市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市级学会的全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市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六十九条  市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

在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市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条  市级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七十一条  市级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七十二条  未经市级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七十四条  市级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市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市级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市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八节 会费

第七十七条  市级学会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七十八条  市级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十九条  市级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十条  市级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市级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八十一条  市级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十二条  市级学会收取会费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市级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三条  市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四条  市级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五条  市级学会从事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活动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取得合法资质。

第八十六条  市级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八条  市级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九条  市级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市级学会成立时的财产投入人对市级学会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十节 变更

第九十条  市级学会变更章程、名称,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一条  市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市级学会注销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三条  市级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四条  市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通则是市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适用于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和已经加入市科协成为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

第九十六条  本通则经市科协全委会通过实施,各区级学会可参照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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