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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加强学会党组织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11-23 16:46:14   编辑:庞雅稚

  天津市科协科技社团党委(以下简称科技社团党委)为加强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着力实现学会党组织工作有效覆盖,全面提高学会党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天津市科技社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指导意见,结合学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学会党组织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党规,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真理,坚守理想,始终保持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依法依章程自治相统一。组织引导学会科技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奋力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新征程。

  (三)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强化对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夯实党在科技界的执政基础。

  (四)坚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推动学会建设成为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

  (五)坚持学会党建工作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学会工作实际的党建工作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总结功能型党组织的特点、规律,持续增强学会的组织力、凝聚力、服务力。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二条 学会党组织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组织的决议。对学会重要事项(重要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研究提出意见。在学术交流等各项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团结凝聚科技工作者。密切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加强科技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弘扬科学家精神,增强科技工作者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汇聚起学会改革创新发展强大正能量。

  (三)推进事业发展。坚持党建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形成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推进学会健全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支持学会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引导和支持学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主动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凝聚科技力量,推进科技自立自强。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学术交流活动,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科学文化氛围。健全学会自律功能,建立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教育支持科技工作者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加强对外民间科技人文交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五)服务科技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和业务水平,推动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举荐激励、宣传工作机制,支持科技人才干事创业、成长成才。

  (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组织设置,严格落实对学会负责人的政治审核。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确保学会党的组织全覆盖。学会理事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要与其他相关学会联合成立党组织;学会理事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都应独立成立党组织。理事党员不足7人的设立党支部;理事党员7人以上不超过50人的,一般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理事党员50人以上不超过100人的,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理事党员100人以上的,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学会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在分支机构设置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学会党组织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学会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职务。

  积极推行学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学会理事会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会党组织书记原则由是中共党员的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可推荐是中共党员的副理事长担任。除纪检委员外,学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原则由学会理事以上成员担任,纪检委员原则由监事会党员负责同志担任,组织委员可兼任统战委员。

  第五条 新成立学会时,应同步建立学会党组织。学会筹备组应于召开成立大会一个月前,酝酿学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人选,提交学会党组织成立申请,经科技社团党委研究,批准成立学会党组织,并批复任职人选。

  第六条 学会换届时,学会党组织应同步换届。学会党组织应于换届一个月前酝酿新一届党组织班子成员人选,提出党组织换届申请,经科技社团党委研究,批准党组织换届,并批复任职人选。根据工作需要,科技社团党委可直接指定或委派学会党组织书记。

  第七条 任期内进行届中调整的,由学会党组织酝酿拟调整班子成员人选,提出届中调整申请,经科技社团党委研究,批准党组织进行届中调整,并批复调整人选。

  第八条 学会党组织成立、换届及届中调整时,拟任职人选须由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学会党组织应及时将批复任职情况向学会会员公布。

  第九条 对工作薄弱的学会党组织,科技社团党委进行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予以调整、重组或撤销。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会党组织为功能型党组织,党员不转移组织关系,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在学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学会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对党组织其他委员进行工作分工,督促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组织自身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学会党组织书记每年以书面形式向科技社团党委进行述职。

  第十二条 学会党组织每年必须开展重温1次入党誓词、开展1次专题党课、观看1部红色影片、进行1次党建交流研讨、开展1次主题实践活动等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微党校”党员教育管理主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课宣讲。

  第十三条 鼓励各学会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优势,组织本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丰富多彩的党建活动,不断增强学会党组织的思想引领力和组织凝聚力。

  第十四条 要在学会主要业务工作中积极融入党的元素,确保学会重点工作中有党的声音与要求、有党组织发挥作用、有党员积极参加,通过党的建设带动学会建设,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学会党组织积极探索与实体党组织进行联建共建、互联互动,加强与支撑单位、理事单位党组织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撑单位帮助学会解决人员、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工作与市科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按照党建工作“脱钩不脱管”的要求,确保协会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第十七条 学会党组织每年要开展年度工作自评,积极参加科技社团党委组织的年度标准化考评,考评结果计入社会组织年报年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会党组织可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学会党建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科技社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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