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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25-07-31 09:23:00   编辑:岳桐树

  (2025年7月28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修订《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天津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科技强市的重要力量。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区域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推动天津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作出更大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据法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组织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和天津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作贡献。

  第十条  推进全域科普,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助力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有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特色的决策咨询工作体系和品牌。

  第十三条  组织市级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积极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战略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支持市级学会依法依规设置奖项,开展科技人才举荐选树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推动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代表机构,参与国际科技事务和全球科技治理。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际科技组织和重大国际科技议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华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领导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能按时召开须提前由委员会提出,报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批准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的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提出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意见,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由有关单位提出新任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变更。

  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委员会批准,同意其辞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委员会批准,增补其为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召开前半年内原则上不进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相应职务,同时终止其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二条  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会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和科普奖项等活动;

  五、有秘书处、办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级学会,按程序成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市级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级学会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并写入学会章程。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工作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等处理:

  一、存在活力不足、组织涣散等问题的,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进行工作约谈或责令限期整改;

  二、存在治理不规范、违规开展活动等问题的,给予警告;

  三、限期整改或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的、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的,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四、市级学会被撤销登记后,其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资格自动撤销。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所在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区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所在区党委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加入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区级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街道(乡镇)和园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符合条件的区级学会、基层组织申请加入区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承担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区级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科技创新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能按时召开的,须提前由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提出,报所在区党委批准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决定本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园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发展社区(村)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可发展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区科学技术协会、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同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成立基层组织,一般应向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高等学校、市管企业、科研院所、医院、园区、驻津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可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同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的高等学校、市管企业、科研院所、医院、园区、驻津单位等科学技术协会发展所属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并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七条  加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三、能够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咨询服务和促进人才成长等活动;

  四、能够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有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八条  符合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该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批准,即为该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十九条  成为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基层组织接受相应的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组织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组织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基层组织、团体会员资格。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六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中凡需显示会徽,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使用范围、通用尺寸等遵照《中国科协会徽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天津市科协。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TIANJIN ASSOCIA- 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TAST。

  科学技术工作者简称科技工作者。

  第六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市级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六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六条  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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