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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会管理办法
2023-03-22 15:41:52   编辑:岳桐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科协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市科协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着和维护者。

  第二条 市科协工会受市科协党组领导,在机关党委办公室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工会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执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远大理想和信念。

  (三)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科协业务工作,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升职工队伍素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建功立业。

  (四)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职工的困难,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五)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活动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以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增强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不断完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

  (七)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创新和激发工会工作活力。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建立市科协工会委员会,各部门(单位)建立工会小组。

  第五条 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市科协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六条 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市科协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七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科协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经费和财产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工会会员按照每月工资收入0.5%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上级工会拨款及补助;
  • 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 市科协应把工会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比例留用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会经费服务于工会事业。

  第十三条 市科协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经费,接受同级工会经济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加大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力度,完善有关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设备、设施等属于工会固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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