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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9-10-11 09:06:00   编辑:岳桐树

  (2019年10月10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修订《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按照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学技术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和天津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加快“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市管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科研院所科学技术协会、驻津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及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组织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和天津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开展科技创新,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推进全域科普,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以及科学研究伦理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弘扬中国科学家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天津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学技术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学技术兴趣,提高科学素质,发现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学技术人才来天津市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相应的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领导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的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提出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意见,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由有关单位提出新任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变更。

  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委员会批准,同意其辞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委员会批准,增补其为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其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三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行职责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行职责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会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等活动;

  五、有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加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本学会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级学会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并写入学会章程。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行职责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区级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和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符合条件的区级学会、基层组织申请加入区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承担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园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发展社区(村)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可发展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区科学技术协会、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相应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成立基层组织,一般应向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高等学校、市管企业、科研院所、驻津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可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同所在区科学技术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联系的高等学校、市管企业、科研院所、驻津单位等科学技术协会发展所属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并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六条  加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三、能够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咨询服务和促进人才成长等活动;

  四、能够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有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该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批准,即为该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十八条  成为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基层组织接受相应的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组织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组织委员会。

  第五十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基层组织、团体会员资格。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天津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徽

  第六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中凡需显示会徽,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天津市科协。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TIANJI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为TAST。

  第六十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市级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六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七条  本《科协章程实施细则》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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