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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指引
2020-11-12 09:54:21   编辑:岳桐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财务行为,提升市级学会的财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市级学会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针对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市级学会应依照本工作指引确定的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内控工作水平,防范财务风险。学会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工作指引规范业务行为,落实岗位职责,严格自律,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三条 学会工作人员,包括与学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学会工作的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依法依规是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生命线,要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全过程,自觉增强遵规守法意识。

二是标准规范原则。标准规范是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要建立完善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标准体系,全面提高学会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要主动定期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学会财务信息,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市级学会公信力。

四是赋能发展原则。赋能发展是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要着力打造适应学会治理能力提升需求的财务保障能力,不断促进学会改革创新发展。

第二章  规范化管理

第一节  财务决策管理

五条 财务决策管理是指市级学会各级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就财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并做出决定。

第六条 应建立完善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按照民主办会原则,明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职责,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执行职责,监事会(监事)监督职责。学会重要财务事项,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监事会(监事)应列席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定期检查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 应明确财务决策议事规则。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财务决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由理事会决策。重要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租赁、购置、出租、出借和处置,年度预算、年度财务报告审定,对外投资,对外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事项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它财务事项可由办事机构决定。

第八条 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类财务事项内部管理流程。按照分级授权、分岗设权、分事行权、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财务事项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合理设置岗位权限、限额标准、管理流程,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和惩处措施。重大财务事项应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别人专断。

第九条 应建立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遗漏,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定期向市科协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 学会党组织应加强对重大财务事项的领导。党组织研究讨论要作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二节  财务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管理应按照财务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具备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权限,规范财务人员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应结合本学会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办事机构规模小、业务活动少的市级学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出纳,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三条 应明确会计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本学会会计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本学会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级学会应严把财务人员选聘、录用关,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上级轮训,为财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条件,促进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 应建立财务人员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健全财务人员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形成会计岗位轮换,保障财务人员薪酬待遇。

第三节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是对未来业务活动和相应财务结果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并通过对执行过程的监控和分析,及时改善和调整业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实施预算管理,依据业务范围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建立完善预算管理机制,明确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预算执行监控措施。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应由理事会批准,具体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将全部收支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对年度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实施预算管理的市级学会应明确年度预算调整程序和权限。年度预算内调整可由市级学会办事机构集体决策;年度预算外的支出事项,由市级学会办事机构集体研究提出,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补充编入年度预算。

第四节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应加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明确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权限责任、报销规范等。应将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市级学会不得向其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经济合同;未经市级学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的,应由市级学会统一签署并加盖市级学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节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发票和财政票据管理是指市级学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发票和财政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实施规范管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应加强发票和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确保保管、使用相互分离。明确保管人职责,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建立完善发票和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分类明确发票和财政票据使用范围、开具条件,并按规定向财税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应按规定开具与经济业务活动相应的发票或财政票据,不得混淆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市级学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市级学会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法定凭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发票是市级学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法定收付款凭证。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暂收、代收性质的财政资金,以及学会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应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三条 发票和财政票据应存根保存5年以上,销毁前须经财税部门查验或批准。

第六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终决算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和满足规定条件的电子会计资料必须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按规定年限保管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3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1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卡片须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第二十七条 须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交接规范。市级学会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一般不得对外借出。实际需要借出时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七节  财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将财务管理信息化纳入工作规划。已建设各类财务信息系统的市级学会,应制定系统操作规范,明确系统使用权限和数据管理流程,建立信息备份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一节  收入规范化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收益总流入。市级学会收入一般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市级学会收入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市级学会应按类别及时、完整、准确核算各类收入,不得长期挂账、跨期核算。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应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除列支学会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等必要成本及与学会有关的其它合理支出外,盈余不得分配。

第三十三条 经费收入不得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混管。市级学会收入不得用于弥补业务支撑单位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或发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等。

第二节  收费合规化

第三十四条 收费应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会员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市级学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属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津科协〔2019〕9号)开展各项收费活动,将其全部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账外建账、坐收坐支或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收费管理,明确各类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和程序,明确收费情况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内容,形成各类应收账款的内部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员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且不得超过四级,不得具有浮动性。市级学会向企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的,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摊派会费,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

第三十七条 接受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且须符合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向企业派捐索捐。市级学会接受大额捐赠时,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市级学会接受捐赠情况应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承接市科协资助类项目,收到项目资金时应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不得转包或委托与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不得向企业强拉赞助。收费标准应按要求通过市科协官网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利用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借行政机关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第三节  严格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出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流出。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主制定主要支出事项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应加强支出管理制度建设,形成制度规范。明确各主要类别支出的内容、标准、报销程序、审批权限,以及不予报销事项。

第四十三条 应建立完善支出审核机制,支出申请和审批岗位应相互分离,支出报销应重点审核经济活动及其相应的内部审批手续、票据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报销凭证需包含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会议通知、签到表和照片等相关材料,财政项目需附项目任务书等材料。劳务费需附有劳务合同、签字表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会员会费支出应主要用于会员服务的成本支出。财政项目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支出标准执行。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约定执行;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可按学会标准执行。捐赠支出应符合捐赠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支出,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与捐赠收入配比。

第四十五条 应加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5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其中住宿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可参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院士及国内知名专家可参照“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市级学会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无相关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可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也可由学会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节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

第四十六条 薪酬管理是依据有关规定,对学会工作人员薪酬支付原则、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薪酬构成进行确定、分配和调整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列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事项,研究制定薪酬结构和标准、支付原则和范围。薪酬管理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与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在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四十九条 市级学会可自主制定学会工作人员薪酬标准,薪酬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学会事业发展相适应,并切实体现学会的非营利性。在学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实施预算管理的市级学会,应将工资总额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列入管理费用。向学会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

第五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学会试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专职人员的薪酬可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绩效工资应与其个人业绩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档次,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奖惩分明。

第五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合理设定不同岗位、不同层级之间的薪酬结构,对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予以激励。

五十二条 在市级学会兼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且无限制性规定的,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薪酬;未领取薪酬的,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本条款所述兼职人员领取薪酬的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的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它额外利益;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中列支;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退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市级学会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向干部人事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在市级学会兼任职务的上述人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担任现职的副处长(含经组织部门正式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节  劳务支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劳务支出是指市级学会向为本学会提供服务的非雇用关系的个人支付的一次性劳务费,包括咨询费、学术专题报告费、讲课费、评审费、材料撰写费、翻译费、编辑费、编审费、调研费、稿酬(稿费)等。

第五十五条 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所从事业务领域等因素,市级学会自主制定劳务支出管理制度,分类明确劳务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报销手续、审批程序、所得税代扣代缴要求等。

第五十六条 劳务费发放对象为向本学会提供服务且与本学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家、在读研究生、访问学者、项目临时人员等。与市级学会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兼)职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在本学会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

稿酬(稿费)是指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市级学会支付稿酬(稿费)的,应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兼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员,已在本学会领取薪酬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没有在本学会领取薪酬的,也不得以所兼任职务为由领取劳务费,但以专家身份为学会提供兼任职务之外的专业技术或学术交流服务时,可以按规定标准据实领取劳务费。本条款所述兼职人员领取劳务费的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支付境内人员劳务费的,应通过本学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境外人员劳务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汇专户办理境外汇款。

第五十九条 向诺贝尔奖得主,或国际知名科技大奖(如菲尔兹奖、图灵奖、狄拉克奖等)得主,国际知名学者、专家等发放劳务费的,应“一事一议”,严格按照本学会财务决策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六十条 应严格按照自主制定的劳务支出标准发放劳务费。未制定劳务支出标准的市级学会,可参照本工作指引附件标准发放。

第六十一条 市级学会财政项目资金在支付劳务费时,应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劳务支出标准执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其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付劳务费时,可按照学会制定的劳务支出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财务活动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市级学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服务特定群体交流和展示学科知识、研究成果、实践经验等,以及传播和普及科学技术而举办的活动。活动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不得铺张浪费。

第六十三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应提前拟定活动经费预算,制定活动方案,合理确定活动规模,从严控制活动成本,提高活动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未经同意,不得将市科协作为“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或“指导单位”组织举办各类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应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作为主办单位的市级学会,应对活动收入如实入账,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活动的收支核算应符合会计制度和账户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应在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前,公开活动收费范围、标准,且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第六十七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涉及到的采购事项,原则上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其中技术复杂的应引入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机制。对采购金额较大的,应参考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简化操作程序、优化内部流程,自主制定本学会采购操作规程,并严格依据采购操作规程自行组织实施。对采购金额较小的,应按照“事前授权、事后报告”的原则进行授权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涉及到的住宿、餐饮、场地租赁等有市场公开报价的采购事项,实际采购价格一般不应超过公开报价,特殊情况要做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学术交流活动涉及到的合同事项,原则上应在活动开始前协商签订,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收付款方式、条件、时间和金额,规范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七十一条 应据实报销学术交流活动各类费用,不得列支与活动无关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活动期间遇到计划外的特殊支出事项,应严格履行学会内部审批或授权程序。

第七十二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相关财务管理参照学术交流活动财务管理实施。市级学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主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

第二节  承接财政项目

第七十三条 财政项目是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公共服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不含基本建设类、转移支付类项目。

第七十四条 应加强承接财政项目的实施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职责,明确项目支出范围、标准和绩效管理规范。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安排,严格专款专用和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财政项目资金。

第七十五条 市级学会从市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承接的项目均为财政项目,该类项目接受市科协对项目实施成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双验收”。

第七十六条 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项目资金需要结转的,市级学会应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内预算调整的,市级学会应报经实施部门(单位)同意,在结项验收时做出说明。

七十七条 财政项目资金中不得列支如下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本学会工作人员薪酬;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市财政财务规定不能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节  税收政策执行

第七十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是指市级学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九条 除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市级学会的各项收入(收费),都应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八十条 会员会费收入、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收入、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学会需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

获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市级学会,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接受捐赠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十二条 市级学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等学会重要会议和举办各类型学会业务活动,应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前办理重大活动和事项备案手续,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活动事项进行报告。

第八十四条 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提高财务档案和印鉴管理水平。

第八十五条 应积极配合市科协定期组织的财务内控风险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发现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市级学会,市科协将停止对其的各类奖励、荣誉、项目等的支持;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以及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财务管理突出问题的市级学会,将予以通报;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八十六国家和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工作指引涉及事项另行规定的,遵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八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市科协团体会员的市级学会、各区级学会可参照执行。

附件:市级学会劳务支出参照标准(依据全国学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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