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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度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的公告
2023-09-17 20:08:29   编辑:岳桐树

各有关单位:

  现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要求,经市人社局核准,向社会公布《2023年度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特此公告。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9月6日

  2023年度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3年度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要求,以及《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申报层级

  2023年度自愿选择“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会”(以下简称“民企职称评委会”或本评委会),参加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本次受理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

  (一)主要面向我市从事工程技术领域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电子信息、物联网、装备制造、制药、医疗器械、化工、冶金等九个制造类专业相关工作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审核确定推荐,可申报参加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设的上述九个制造类相关专业对应层级职称评审。在津从事受理专业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

  (二)在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规定,在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四)本年度全国技能大赛、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在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可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

  (五)在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副高级职称。

  (六)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三、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人事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

  四、申报评审政策

  2023年度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标准(附件1),按照《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9号)执行。其他相关政策包括: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本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相应层级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同一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在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民营企业,且从事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符合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三)对本市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与本市民营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

  (四)在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申报相应专业职称。

  (五)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民营企业岗位数额限制。

  (六)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申报评审中,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申报时需附企业被确认的相应文件)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申报时需附企业被确认的相应文件)核心成员,可凭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样式见附件2)替代论文。对重大原创性成果,可“一票决定”。

  五、评价方式

  2023年度本评委会职称评审为专家评审和部分面试答辩结合方式。

  六、材料要求

  本评委会实行全程无纸化办理。申报材料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进行,由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网上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申报人线上提交的材料

  1.①学历及学位证书(如有学信网验证可提供、海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的海外学历认证),②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③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协议)(上传有甲乙双方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甲乙双方盖章签字页)等身份证明材料,须上传原件扫描图片。(注: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可通过查验劳动合同备案记录、社保登记记录、6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等方式综合确定。)

  2.业绩综述重点为已取得最高级别职称后取得的业绩成果,2000字以内。

  3.涉及论文(含封面、目录、首页)、专著(含封面、版权页)、标准(含封面、含编制人的前言页)、已授权专利(提供授权证书)、结项报告(含申报人页、结论页)等证明个人业绩的材料,必须上传括号内相应佐证材料。

  4.继续教育学时公需课为必须完成项,部分选修课学时未完成的申报人需要提交手签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如评审通过后,经人社部门核实方能获得证书。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电子版材料

  11月20日(星期一)前,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受理范围,结合用人单位推荐,从系统中导出《报评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同时汇总各用人单位情况介绍(模板见附件4,电子文件名为“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简介”),一并提交到本评委会(提交方式电话联系)。

  七、时间安排

  (一)发布工作方案。根据本年度全市职称评审部署安排,制定《2023年度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和天津市科协官网( http://www.tast.org.cn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天津市科协官网”)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申报人自9月18日(星期一),可以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依据本方案“申报范围”,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上传。

  (三)开展线上审核。业务主管部门于11月6日(星期一)前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逾期不再受理。

  (四)组织答辩、评审、公示。2023年12月底前,组织部分申报人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和天津市科协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附件5)交存档部门归档。

  八、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本方案组织职称申报工作,认真落实“四公开”和“双公示”制度。要加强对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重视网上申报材料复核,确保申报材料与网上内容一致性。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严格落实审核人员责任制。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对使用业绩证明函的用人单位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职称申报人员要履行承诺义务,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中级、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附件2-业绩证明函(样式)

  附件3-承诺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人使用)

  附件4-用人单位简介模板

  附件5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系统操作咨询电话:23269010

  评委会办公电话:2712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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